我认为在该起案件当中,她应该是属于主犯并不能够算是胁从罪犯。
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尤其是在抢劫杀人这一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只有少数国家仍然存在死刑,但是死刑存在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死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劣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能够增加刑事犯罪的犯罪成本。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想必大家都听过劳荣枝案件,其实这起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英子与劳荣枝协同作案,通过绑架他人的方式来获取钱财。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英子犯下的所有案件当中,却造成了多人死亡。而作为其中罪犯之一的劳荣枝,却因为逃跑及时从而躲避了公安部门的追捕。但是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劳荣枝也被当地警方所逮捕。在一审期间,劳荣枝因为抢劫以及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但是在二审期间,或许案件有一些改变。
我认为此次双方律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起案件当中,劳荣枝扮演的角色问题。如果劳荣枝的确存在着故意杀人的意思,那么被判处死刑也是必然的。但是劳荣枝是被他人胁迫以及并不是主观意识犯罪,那么将不能够用死刑来判决。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在该起案件当中不能够因为犯罪嫌疑人英子的说辞,来为犯罪嫌疑人劳动者开脱。在这几起抢劫杀人案件当中,劳荣枝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无论是胁从犯罪又或者是主观意识,所犯下的案件是非常严重的,要被法院判处死刑。不过双方还正在争论,具体结果还要根据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