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不上保险。到劳动仲裁局的用到相关法律条文有那些?

我需要知道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因为我要些劳动仲裁的申请书。
我的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1:公司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我们也要求过,但是总是拖。
2:我们辞职后公司不给我们做的项目的提成,说项目没有结,但是还在公司的原来的同事和我们一起做同一个项目的,他们都已经结了。
3:我们从今年5月辞职的。到现在他本来说9月30号给我们钱但是他不接电话,我们到公司用公司电话打他说拖到10月31号再说。
4:我们一共最少有8个人被拖欠。
5:我们这些情况参照那些法律条文,记得好像说过他应该给我们上双份工资还有补保险的钱,是不是欠我们的钱还应该给赔款给我们什么之类的,希望有关人事能告诉我。
补充说明下:因为不是法律专业的所以我们不知道那些条款还有赔款的具体方案。麻烦知情人能给我发这些条文写申请表。谢谢
还有在公司辞职后应该结清我的所有工资和提成。具体参考的法律条文是那些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制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制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你现在要做的除了寻找相应的法律条文之外,还要对你所说的那些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你们几个人的单方说词的证明力是很低的,去找些能证明你们所述事实的证据,这样才会对你们有利.具体适用何种法律,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会定夺的,你们的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找证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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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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