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探亲证办理条件

如题所述

办理前往港澳探亲须知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亲属;
2、在香港、澳门有就业一年以上的亲属;
3、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办理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半身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但受理人员需查验原件;
3、交验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与被探望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就学、就业的证明。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所有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必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省厅制证,市局发证。
四、办结时限: 首次办证15日,签注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六、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冬季: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416-2572383
监督电话:0416-2572084
八、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点: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古塔公园南门对面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乘坐环2路、环3路、8路、116路、125路、210路公交车,到公安局下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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