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吗

如题所述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缺少劳动报酬这一条款,并且应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
我国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从事劳动就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没有规定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拖欠、克扣的问题,劳动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及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必备条款还包括劳动者与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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