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税收优惠来说,还是外资企业优势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
(一)“两免三减”优惠
1、基本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2、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条件:
(1)必须是从事下列行业的生产性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摘自税法实施细则)
(2)企业经营期必须达到十年以上。经营期是指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间;
(摘自税法实施细则)
(3)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此优惠。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但企业开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企业减免税期一经开始无论中间是否发生亏损,都应连续计算。
(摘自税法实施细则)
3、特殊规定:对企业一次性投资(不包括追加投资),分阶段建设的项目,其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建立帐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批准后可以按建设阶段分别计算减免税期。
(摘自86财税外字第102号)
(二)产品出口企业延长减免优惠
1、基本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延长减半期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税法实施细则)
2、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总额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
(摘自87财税外字第118号)
(三)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优惠
1、基本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税法实施细则)
2、补充规定: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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