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82号令第七条第一款分别是什么呀?

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的说我们的网站违反了以上条款,未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行为的技术措施,并限期整改.请问以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公安部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查公安部官方网站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104/452202.htm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对不起,没有第三十一条,楼主是否记错了!

  可以查公安部官方网站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104/452223.html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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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9
公安部第33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只有21条,没有31条的,因为全文只有25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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