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超限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超速 超限 超载 新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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