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税是如何规定的国税发[2000]77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财税字[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延州地税发[2002]43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延边州2002年免征标准确定为32000元。看看您是属于哪种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地税相关部门。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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