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 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 法院 或 仲裁 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 4.欺诈。 5. 以胁迫手段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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