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保管不善、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1.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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