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校生拥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奖学金权,申诉及诉讼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根据教育法规定,在九年义务学习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阻拦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禁闭和辱骂。
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享有老师和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的公正评价,并要客观记录在学生档案之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在校学生有权利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代学金助学金来完成自己的学业。
在校学生作为合法公民,享有宪法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赋予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