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扩展资料:
1.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部长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方针。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指挥机关,负责军队的领导和管理。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提供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咨询和建议。
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组成部分,每个部委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应领域的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方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的人民政府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核心组成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辖区内审理各类案件。军事法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司法机关,审理军事纠纷和犯罪案件。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监察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地方的监察机关,行使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权。军事检察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监察机关,行使对军队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