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浓律师: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东能否对转租的租金主张不当得利?

如题所述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对于承租人转租对次承租人约定的租金超过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约定的租金的,差额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

网友咨询:
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对于乙获得的2000元差价,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沈浓律师解答:
不能。因为乙获得该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来自甲乙之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法律上的原因。在甲乙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720条,乙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乙虽擅自转租,但乙每个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对甲不构成不当得利。

若甲因乙擅自转租,甲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通知乙解除甲乙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出租房屋给丙,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对房屋丧失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其收取的租金差价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沈浓律师解析:

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沈浓律师:资深执业律师,合伙人,1999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就读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曾获上海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在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上市、家事诉讼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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