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什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如题所述

《汉语拼音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汉语拼音方案》是在中外前人数十种方案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注音符号、“国罗”和“北拉”进行扬弃而升华的集大成者。

其基本特点是“三化”,即拉丁化、音素化、口语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采用了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拉丁字母,在字母应用方面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国际习惯。

法定地位:

在我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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