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表的种类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分为:《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暂住人口调查表》(附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间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1月1日0时。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间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2000年11月1日0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00年11月1日0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
2.2000年11月1日0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常住地登记。
三、普查对象
(一)《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的普查对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第七条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一)居住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暂住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本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常住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也不满半年的人(不包括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因临时在本户居住的人)。这部分人在现住地填写《暂住人口调查表》,在原居住地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
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1.普查表的填写顺序。
第一步,填写本户地址。
第二步,填写按人填报的项目。
第三步,填写按户填报的项目。
第四步,本户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有死亡人口,还要登记《死亡人口调查表》。
第五步,本户有暂住人口,还要登记《暂住人口调查表》。
2.《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表可填写五人,超过五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
3.《死亡人口调查表》和《暂住人口调查表》(附表)均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填写,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暂住人口调查表》(附表)可填写13人。超过调查表限定人数的调查小区,可酌情增加调查表。
4.普查表的项目有两种填写方法: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5.普查表用铅笔圈填。当圈填中出现错误,用橡皮擦拭干净后重新圈填。
6.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五、《普查表短表》的指标解释
按人填报的项目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一)姓名(R1)—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二)与户主关系(R2)—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不要将该人与申报人的关系,当作与户主的关系。
该项目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
(三)性别(R3)—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四)年龄(R4)—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和周岁。
周岁,指从出生年月日算起,到标准时间为止,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岁。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出生年月和周岁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民族(R5)—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
(六)户口登记状况(R6)—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状况和户口登记地。此项目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户口登记状况。该部分设有五个标准答案,即人口普查对象的五种人。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第二部分,户口登记地。在第一部分中圈填了标准答案“2”、“3”的人,还要登记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设有八个标准答案:
1.本县(市)其他乡。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乡的人。
2.本县(市)其他镇。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镇的人。
3.本县(市)其他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的其他街道的人。
4.本市区其他乡。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乡的人。
5.本市区其他镇。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镇的人。
6.本市区其他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有市辖区内其他街道的人。
7.本省其他县(市)、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省内本县、本县级市、本地级市的所有市辖区以外的人。
8.省外。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省以外的人,同时填写常住户口所在省的省名。
标准答案1、2、3的本“县(市)”指县、县级市、旗所辖地域;标准答案4、5、6的“本市区”指本地级市(含直辖市)所有市辖区所管辖的地域,不包括本地级市(含直辖市)的所辖县、县级市、旗的地域。
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户口登记地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七)户口性质(R7)—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性质。在第六项“户口登记状况”第一部分中圈填了“4”、“5”标准答案的人,不填写本项目。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按其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农业户口的人,圈填“1”,非农业户口的人,圈填“2”。
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
6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八)是否识字(R8)—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脱盲标准(城市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识字2000个,乡村居民识字1500个)。普查登记时可询问是否具有一般的读书、写字并能在日常生活中理解或书写简短句子的能力,比如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的人可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1”;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圈填“2”。
小学在校学生都圈填“1”。
(九)受教育程度(R9)—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在R8圈填了“2”的人,只能圈填本项目标准答案“1、2或3”。
本项目设有九个标准答案: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扫盲班。指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6.中专。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中等专业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
7.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都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8.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9.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按户填报的项目
按户填报的项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至八项(即H1至H8)为第一部分,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第九、十项(即H9、H10)为第二部分,由家庭户填报。
每户都填报的项目
(一)户编号(H1)—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调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得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为原来的“户编号”加上500。如果居住三户,第二户与第三户合为一户处理。依次类推。
全户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户,户编号填写“997”。此种情况的户除填写“H1.户编号”外,只填写“H6.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人数”,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全户外出户的户编号填写“998”。全户外出的户,除填写“H1. 户编号”外,只填写“H5.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 户编号”外,只填写“H8.本户1999.11.1—2000.10.31死亡人数”,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二)户别(H2)—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三)本户普查登记人数(H3)—指根据本《填写说明》第三部分“普查对象”的规定,应在本户普查登记的人数(即填写了人记录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四)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满半年人数(H4)—指普查对象第一种人中,普查标准时间人未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的人,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注意,这部分人不包括常住本户,因出差、上夜班、探亲访友、旅游等临时外出,普查标准时间未在本户居住的人。
(五)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H5)—指本户户籍人口中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六)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人数(H6)—指普查标准时间,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注意,这部分人不包括在外乡、镇、街道常住,普查标准时间因出差、上夜班、探亲访友、旅游等暂时居住本户的人。
(七)本户1999.11.1—2000.10.31出生人数(H7)—填写本户《普查表》和《死亡人口调查表》登记的人口中,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出生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八)本户1999.11.1—2000.10.31死亡人数(H8)—是指本户的常住人口中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的死亡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
家庭户填报的项目
(九)本户住房间数(H9)—指除厨房、厕所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2.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十)本户住房建筑面积(H10)—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
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居无定所的户(如进城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其住房面积填“0”平方米。
2.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常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
3.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4.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
六、《普查表长表》指标解释
按人填报的项目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一)姓名(R1)—与普查表短表R1相同。
(二)与户主关系(R2)—与普查表短表R2相同。
(三)性别(R3)—与普查表短表R3相同。
(四)年龄(R4)—与普查表短表R4相同。
(五)民族(R5)—与普查表短表R5相同。
(六)户口登记状况(R6)—与普查表短表R6相同。
(七)户口性质(R7)—与普查表短表R7相同。
(八)出生地(R8)—指被登记人出生时其母亲的常住地。
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1.本县、市、区。指出生在本县、县级市和区。
2.本省外县、市、区。指出生在本省的其他县、县级市和区。
3.省外。指出生在本省以外其他地区,并填写出生地所在省的名称。港、澳、台或国外出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九)何时来本乡镇街道居住(R9)—指被登记人最近一次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时间。
本项目设有八个标准答案:
1.出生后一直住本乡镇街道。指从出生到普查标准时间从未离开过本乡、镇、街道的人,也包括出生以来虽然离开过本乡、镇、街道,但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圈填了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14。
2.1995.10.31以前。指在1995年10月31日以前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圈填了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14。
3.1995.11.1—12.31.指1995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4.1996年。指1996年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5.1997年.指1997年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6.1998年.指1998年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7.1999年.指1999年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8.2000年.指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且其后外出从未超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人。
(十)从何地来本乡镇街道居住(R10)—1995年11月以后迁入的人填报,即在R9圈填标准答案“3—8”的人填报此项。
迁出地指来本乡、镇、街道的前一个常住地。迁出地为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的,圈填“1”;迁出地为本县、市、区以外的,圈填“2”,并填写迁出地的准确地址,即省、地(市)及县(市、区)的名称。如果是从港、澳、台或国外迁来的,则在“ 省”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十一)迁出地类型(R11)—指迁出地的城乡类型。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迁出地属于乡的,圈填“1”;迁出地属于镇的居委会的,圈填“2”;迁出地属于镇的村委会的,圈填“3”;迁出地属于街道的,圈填“4”。
迁出地类型按迁出时的类型圈填,不要圈填成现在的类型。例如:迁出时的类型是“乡”,而现在已改成“镇”,应圈填“1”,不要圈填“2”或“3”。
(十二)迁移原因(R12)—指引发迁移行为的最主要原因。
设有九个标准答案:
1.务工经商。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因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或商业贸易活动,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2.工作调动。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因工作调动而迁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迁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也圈填此项。
3.分配录用。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经分配工作或工作招聘,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4.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六周岁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本地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5.拆迁搬家。指因房屋拆迁、搬家而迁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6.婚姻迁入。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因结婚而迁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7.随迁家属。指随同家人工作调动而迁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8.投亲靠友。指因投靠亲属、朋友,迁来本乡、镇、街道居住的人。
9.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迁移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圈填一个标准答案,不得圈填两个或多个标准答案。
5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十三)五年前常住地(R13)—填写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间的五年前,即199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地。设有两个标准答案。五年前居住在本省的人,圈填“1”;五年前居住省外的人,圈填“2”,并填写所在省的名称。
五年前居住在我国大陆以外地方的,据情填写“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6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十四)是否识字(R14)—与普查表短表R8相同。
(十五)受教育程度(R15)—此项目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受教育程度”,与普查表短表R9相同。
第二部分“是否成人学历教育”是指被登记人在第一部分填报的受教育程度,是否普通教育以外的成人学历教育。在R15第一部分圈填了标准答案“5—8”的人填报,即受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教育的人填报。
(十六)学业完成情况(R16)—具有小学以上受教育程度的人填报,即在R15第一部分圈填了标准答案“3—9”的人填报此项目。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的人。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者。
3.肄业。修完全部课程,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人。
4.辍学。指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的人。
5.其他。指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获得某种文化程度的人。
15周岁及以上的人填报的项目
(十七)是否有工作(R17)—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即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是否从事过不少于一小时有收入的社会劳动。
有收入,是指在该周内曾经得到或能够得到工资、利润或家庭收益等,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
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1.是。指在该周内从事包括固定性、临时性或兼职工作,并且工作至少一小时的人。
2.在职休假、培训、季节性歇业未工作。指在该周内,由于生病受伤而短期休息、休假和休养的人;脱产学习(不论多长时间)的人;由于天气恶劣、机械或电子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等原因暂时歇业的人;从事季节性工作,正值歇业,且没有从事任何其他工作的人。圈填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19。
3.其他原因未工作。圈填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21。
(十八)工作时间(R18)—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即10月25—31日从事有收入社会劳动的日历天数。每天不论工作几小时,只要多于一小时,就计作一天,最多为七天。
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一种以上工作的人,其工作时间为所有工作日的合计,最多为七天。
2.在研究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不坐班工作的人,其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天数填写。
3.农村人口中既做家务劳动又从事农业或其他有收入的劳动的人,工作时间按标准时间前一周内有收入的实际劳动天数填写,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十九)行业(R19)—指在(R17)中圈填了“1”、“2”两个标准答案的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种类。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该项目要填写所在工作单位的详细名称。企事业单位还要填写产品或业务范围。
填写行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详细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单位名称一定要具体到车间、班组,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也不能填写简称。
单位名称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种类不符的,要注明业务范围。对保密单位可做特殊处理,在填写工作单位名称时,应填写公开使用的名称。
2.个体劳动者,有招牌的可以按招牌名称填写,如“××茶馆”。没有招牌的填写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3.没有固定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进城务工经商和农闲时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和由于企业停工停产而自谋出路,从事一些临时性工作的职工,填写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主要从事的工作。
4.农民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的具体经营业务填写。
5.如果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同时从事两种以上行业的,按所从事时间最长的行业填写。
(二十)职业(R20)—指社会劳动的工作种类。要求填写做什么具体工作。
填写职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职业要具体、详细。如工人不能笼统地填写“工人”、“杂工”等,而应具体填写其实际工作种类,如“铸轧工”、“采煤工”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笼统填写“干部”,应详细填写其工作性质和种类,如:“打字员”、“计划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研究员”、“工程师”等,而应把他们研究或从事的专业和学科也填上,如“原子能研究员”等。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人员,应按行政领导职务填写其职业;同时担任党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应按主要职务填写职业。
3.工种尚未确定,暂时又无具体工作的,可填写“工种未定”。
4.如果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同时从事一种以上工作的,按所从事时间最长的工作种类填写;不能确定时间长短的,按经济收入较多的工作填写。
填完此项的人,跳填R23。
(二十一)未工作者状况(R21)—本项目由R17圈填了标准答案“3”的人填报。
本项目共设七个标准答案:
1.在校学生。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的人。
2.料理家务。指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应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标准答案。
3.离退休。指已办理退休、离休、退职手续,依靠领取退休金生活的人。退休、离休、退职后又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应为有工作,不能圈填此标准答案。
4.丧失工作能力。指因心理、生理残疾和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不包括领取退休金的人。
5.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从未工作过,正在以某种方式,如进行了失业登记、登广告、到招聘单位应聘等,积极寻找工作,且如有工作机会能马上应聘的人。
6.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过去曾从事过有收入的工作,普查时没有工作,正在积极寻找工作,且如有工作机会能马上应聘的人。圈填了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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