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论及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就必须了解另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通过法定主义设定权利和义务,另外一部分就是由法律行为制度来完成。事实行为正是属于相对于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定主义部分。将两种法律制度在此进行对比,对探究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
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
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在这里做了一个特殊规定,十六周岁以上行为人如果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时的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行为如果是除以上的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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