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什么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

如题所述

工会体系

1、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执行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3、常设执行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4、特别机构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建立工会组织的程序

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本基层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注册资本、流动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等)。

群众对于组建工作的意愿;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加的讲座组建工会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组建工会为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组建工会应征求党政领导的意见,党政领导应依法给予支持。

2、成立建会筹备组

上一级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报告》批复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3-5人),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3、发展会员

发展会员时,要注意广泛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使新会员对工会组织有个初步认识。

4、建立工会小组

会员发展后,可根据基层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工会小组。

5、召开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在各项筹备工作准备就绪后,筹备组要积极准备召开基层委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首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6、履行报批手续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会正、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正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要及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复,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7、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应根据女职工数多少及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以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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