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小区,物业输了官司却不离场,为何?

如题所述

一至三栋由业主自有物业管理,四栋由开发商自有物业公司管理。在雨花区只有四栋楼的小区雨花名苑,居然同时有两栋物管房。两种属性同时存在。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雨花名苑小区业主向帮扶团记者投诉,讲述了事情的原委:2020年12月,小区决定终止与之前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自我管理。但前一家物业公司不肯走,就形成了两家物业公司各自为政的局面。

从2021年到现在,小区业委会和之前的物业对簿公堂过几次。今年6月,小区业委会收到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原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输了官司的物业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仍然没有走。

为什么一个小区有两个物管房?

袁玉明小区共有4栋楼,其中1至3栋为住宅楼。目前小区业主实行自我管理。4号楼是一栋商业楼,由开发商拥有的物业公司长沙吴极物业公司管理。第一个小区业委会主任肖女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况的形成是因为之前的物业公司不肯离开造成的。

据业主介绍,裕华名苑小区于2014年底开始交房入住。截至2020年12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由开发商早期的物业公司即长沙吴极物业公司管理。但长期以来,这家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一直难以让业主满意。“房子漏水,反映给物业,一点反应都没有。”业主刘女士说,“电梯经常掉楼。使用仅3年,物业就绕开业主签字,采取‘绿色通道’的形式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张先生说。一些业主还说,吴极物业从来不公开账目。“所有者告诉他们披露这些信息,他们说他们在赔钱”。

2019年,雨花名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20年,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实施物业自我管理,并终止与吴极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12月19日,业委会在向吴极物业公司发函的前提下,将自办物业带入接管小区,但遭到吴极物业拒绝。

记者了解到,关于业主大会解聘吴极物业的决定,吴极物业在给小区业委会的回函中指出,业主大会没有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投票过程不透明,程序违法,因此投票无效,吴极物业将继续留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此后,该小区一至三栋居民楼由业主管理,而4号商住楼仍由吴极物业管理,形成了一个小区两家物管的局面。

数次对簿公堂,今年6月迎来终审判决。

一个小区有两个物业,纠纷冲突不断。除了言语和肢体冲突,小区业委会和吉屋物业还互相起诉。从2021年到今年6月,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2021年1月19日,吴极物业公司起诉裕华名苑自管物业,要求自管物业退出小区,并赔偿其损失20万元。当年3月31日,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管物业退出小区,并赔偿损失5万元。结果业主难以接受,自管物业也不满,于是上诉。本案二审中,长沙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时,小区业委会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吴极物业公司,要求其撤离小区。2021年12月,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业委会对吴极物业的反诉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吴极物业退出裕华名苑;吴极物业履行交接义务。针对这一结果,吉屋物业也不服,因此提起上诉。

今年6月,长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极物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要求吴极物业于判决生效10日后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小区物业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败诉后拒绝离开。为什么?

根据长沙中院的判决书,7月1日,雨花名苑小区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名义向吴极物业发出“退出通知”,要求吴极物业在7月8日前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因为吉屋物业没有离开,7月10日,业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退出小区通知书》发出已有一个月,但截至目前,吴极物业仍在小区4号楼商业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占用小区水电设施设备用房。为什么?8月2日,物业钟先生、熊经理及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回应。

钟先生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是交给业委会,但现在裕华名苑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已经到期,第二届业委会还没有选举产生。目前处于无业委会状态,无法交接。钟先生也承认,即使社区选举了第二届业委会,吴极物业也不会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该交的都交了。我们现在没什么可移交的。”钟先生说。

4号商厦的物业服务是否应该交给业委会?钟先生解释说,四栋楼的业主对小区自管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所以委托吴极物业管理。" 85%的业主委托吉屋物业管理."钟先生拿出一份委托书说。记者注意到,这份委托书上只有几个签名。

经理说钟先生的说法可以代表吴极物业的答复,他们还指责小区自管物业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管理小区。

对于物业公司的答复,肖女士和一些业主表示,他们对小区自管物业服务的指责是无视事实的。开发商和记五号物业也无权代表四栋楼的业主。小区1到4号楼是一个整体。从法律上讲,没有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说法。以四位业主的名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对四位业主的“绑架”。业主们认为,吴极物业拒绝离开的主要原因是“4号商厦物业费每年数百万元”。

律师:败诉方应主动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小区只允许存在一家物业公司。业主认为前期的物业公司不能继续在4号楼提供物业服务,理由是4号楼不需要自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因此,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理论上,败诉方应当主动履行判决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李健律师还指出,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希望双方能够依法主张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相应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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