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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