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另一方能提出撤销婚姻吗

如题所述

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这种婚姻属于骗婚。骗婚指的是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而故意与对方结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想要因为这样的原因离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结婚前不知情,结婚后才知道;
2、重大疾病。
在实际中,想要证明第一点,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大部分案件中,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疾病后。是否在婚前告知过原告此事的举证责任,往往会被分配给被告。也就是“需要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患病这件事在婚前告诉过原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的,那么法官往往会默认被告没有告知过原告。
但对于第二点而言,就比较困难了。重大疾病的标准较高,主要参照《母婴保健法》中附则部分的相关规定。
目前的司法实务,采用的也是这些标准。那么对于精神疾病部分,实务中只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才满足“重大疾病”这一标准。
而其他一些,诸如:双向情感障碍、妄想症、抑郁症、狂躁症等,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方的精神疾病是什么类型的。以及是否在婚前明确告知过你。
如果疾病程度不严重,或者在婚前告知过你。那么无法起诉撤销婚姻,只能依此起诉离婚。
如果被告仅是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法院并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疾病。并且,有也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原告婚前是知道这件事的。撤销婚姻的诉求没有被支持。并且二审法院最终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果疾病程度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且对方在婚前进行隐瞒的。那么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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