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办理房产证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是指本来需要亲自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的人委托他人进行房屋房产证办理。委托书需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且需要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还需要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对该委托书进行公证。

法律客观: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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