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尸检报告一个月未出,死者家属应该怎么做?

死者家属于2013年10月21日才知道死者已死,根据警言告知,尸体是2013年10月9日发现,并于10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从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们是从事传销组织,并强迫受害人加入,因受害人不从而欧打了受害人,是受害人逃跑从五楼跳楼逃跑摔死的。现在一个月过去了,尸检报告还是没有出来,受害人家属应该怎么做?证据补充: 死者家属有去看过现场,发现死者居住周围有很多人居住,出事的房间只有一个小窗户并有铁条的,如果是死者自己跳楼他如何把铁条打开,难道在那期间没有人看管?如果没有人看管受害人可以呼叫救命?窗户有四条铁条,只拆了两条,高大概有80cm,宽大概只有40cm,而死者有一米七多,体重有一百五六,怎么从窗户出去?而且尸体离墙角不到一米处。

尸检报告一个月未出,死者家属可询问原因,耐心等待,法医鉴定时间较长。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 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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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尸检报告一个月未出,死者家属可询问原因,耐心等待,法医鉴定时间较长。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 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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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11
尸检报告可以很快出来,但是进行死因鉴定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等几个月很常见。受害人家属可以经常询问经办此案的警官,及时了解鉴定情况。

广东搞传销的看管都很严,死者是跳楼摔死还是给人殴打致死,死因鉴定一出基本就可水落石出!
第3个回答  2017-10-25
鉴定申请方可以到鉴定机构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提问者必须清楚一点,如果鉴定事项负责,鉴定日期是可以延长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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