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支付宝上都能领离婚证了,真是感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其实到现在依然有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离婚是件不太光彩的事儿,甚至有的民政工作人员故意说今天办不了手续了,让离婚的夫妻回去复合,都会被当成好人好事新闻来说,很多人都比较支持“加大离婚难度”这种观点。
我不知道主张“加大离婚难度”的人们是否想加大双方自愿离婚的难度 (也许不包括这一类离婚,只指一方要求离婚的一类?) 如果他们确实希望加大双方自愿离婚的难度,我想大约有以下几种动机:
01
第一,担心有的夫妻并没有真正考虑成熟,批准离婚后会后悔。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有些离婚决定也许不是在双方都很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他们硬性规定一段时间,请他们冷静地考虑,应当说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国外的离婚法规中有类似规定。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段考虑时间不必太长,3-6个月即可。因为在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双方的离婚决定仍无改变,再长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纯属折磨人了。故意折磨人无论如何不应当成为一项法律的动机。
02
第二,从微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的前提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不是纯粹的坏事,不离也不是纯粹的好事。有些婚姻关系已经死亡,或者成为对双方的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就不是坏事,甚至可以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是一种解脱。因此,这一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应当增加解脱当事人摆脱困境的难度。
第三,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社会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也有其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为什么离婚对于社会一定是坏事,不是好事?
从离婚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好坏来分析,离婚也不一定是坏事。用那些处于夫妻关系恶劣的婚姻中的个人同离婚的个人相比,后者对社会服务的效率不会更坏,也许还会强于前者。因为离婚者会有孤独感,而恶劣的婚姻关系却常常令当事人感到备受折磨,痛苦难耐。此外,前者有了建立和谐幸福的新关系的机会,后者却没有。两者谁会为社会工作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