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理”、“心之灵”、“行之先”的认识论是什么?

如题所述

“物之理”是讲身外事物之理。他说:“物之有象,理即在焉”(《张子正蒙注·大心》)。“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张子正蒙注·至当》)。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道理、规律;“物”是指客观对象,认识的对象。也就是说,认识就是反映事物的规律,道理是主观对客观对象的反映,规律是事物所固有的。

“心之灵”是讲人的主观精神和意志。这里的“心”,是指机灵的思维器官。“心”又有个“性”,指认识和反映事物的思维能力。他说:“一人之身,居要者心也。而心之神明散寄于五脏,待感于五官。”(《尚书引义·毕命》)这样,王夫之就明确地区别了认识的主体(心之灵)与客体(物之理)。他举例说,山和水是客观对象,登和涉是人的活动,这两方面是不能颠倒混淆的。而且他还论述了认识产生的三个条件:“形也,神也,物也。三相遇而知觉乃发”(《张子正蒙注》卷一)。这就是说,认识要在感官(人的形体)、思维(人的精神)和客观事物三者相遇合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认识来源于客观对象,首先通过感官与外界接触,“由目辨色,色以五显;由耳审声,声以五殊;由口知味,味以五别”(《尚书引义·顾命》)。在他看来,认识不能超越感觉,因为“无目而心不辨色,无耳而心不知声,无手足而心无能使。一官失用,而心之灵已废矣”(《尚书引义·毕命》)。例如,盲人有心不知色,聋子有心不知声。感官不可失效,一官失用,思想的作用就要受到损害。这是思想来源于感觉器官对外物的反映的唯物沦。

当然,感官的作用,只是反映外物,不能决定外物。王夫之对那种感觉决定论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嘲笑说:“己所不见而谓之幻妄,真夏虫不可语冰也”(《张子正蒙·大心篇》)。这正像夏天的昆虫一生中没有见过冰一样,和这样的人谈认识论只能是对牛弹琴。

王夫之的认识论,在唯物地强调感觉对外界事物反映的基础上,并不停留在感觉经验上,而是进而强调了理性思维的作用。他肯定了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指导作用。他说:“耳与声合,目与色合,皆心所翕辟之牖(yǒu)也。合,故相知。”(《张子正蒙注·大心篇》)这就是说,感觉虽是认识的门户,但不能脱离思维的指导,只有心的集中,才能使感觉与外物符合。否则,感觉也将失效。这已有感觉与思维辩证关系的见解了。

“行之先”是讲知行的关系问题。王夫之反对朱熹的“知先行后”说,也不赞成“知行合一”说(指明代王守仁)。他十分重视行在认识中的作用,提出“行先知后”、“行则知之”的创见。在他看来,“行”才是认识的基础,这是由于:

(一)只有通过“行”,才能获得“知”的功用,“由行而行则知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四)。因为“凡知者或未能行,而行者则无不知”(《读四书大全说》卷六)。因此,“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尚书引义》卷三)。

(二)行高于知。他说:“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这样,王夫之既强调了理性(知)在认识中的作用,又突出了“行”为知的基础。而且,他还指出:“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这是说,行有高于知的优点,知不能脱离行;行可以包括知,知不能包括行。行和知相比,行是根本的。这种既唯物又辩证的知行统一观,在中国哲学史上还是首创。当然,他所谈的知行,仍有道德的含义。他的行,主要是应事接物的个人行为,是“君民亲友之间”的封建道德践履,而不是科学的实践,没有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论所包含的丰富内容。这是历史的局限,我们不能过高地苛求古人。

此外,王夫之在知行论上,还提出了“知行相资以为用”的见解。他认为,知与行“各有致功,而亦各有其效,故相资以为用”(《礼记章句》卷三一)。正因为知与行相互区别、相互作用,这才在认识过程中统一了起来。这既不同于陆王混淆知行区别的“知行合一”论,又不同于程朱割裂知行统一的“知先行后”说。王夫之强调知的目的全在于行,把行称为“实践”。他说:“知之尽,则实践之而已。实践之,乃心所素知;行焉皆顺。”(《张子正蒙注·正当篇》)这是说,知了就要行;有了知,行也会顺畅。这里有了以知指导行和以行检验知的见解。而且把“行”称为“实践”,这是王夫之认识论的独到之处,很值得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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