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取代了多项旧有的海关旅客通关规定,旨在提升通关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旅客权益的保障。 署长钱冠林于1995年12月25日签署的这一重要法规,明确了“通关”一词的内涵——进出境旅客需向海关申报,接受行李物品的依法查验,完成征税、免税或监管手续。申报不仅是旅客履行海关法规义务的方式,也是对携带物品实际情况的书面声明。 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需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需在申报台前递交《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申报携带的物品。任何其他时间地点的口头声明,海关不予认可。 第四条强调,旅客本人应亲自主动填写申报单,若委托他人,需在单证上签字。代理人需遵守规定并承担法律责任,代表旅客履行各项义务。
海关总署令第55号: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全面指南</
第五条</要求旅客在申报时出示有效证件和相关许可证明,确保携带物品的合法性。专用申报单证需妥善保存并在必要时出示给海关。
第六条中,无论是通道内的专用申报台还是双通道制(红绿通道)的选择,都为旅客提供了便利。红绿通道分别对应不同的行李物品申报要求,如特定物品的进口限制、复带出境物品的规定等。
而对于非上述情况的旅客,第十二条允许他们选择“无申报”通道,但仍需遵守总署的其他补充规定,以确保通关流程的合规性。
最后,第十五条再次强调了申报责任和违规处理,提醒旅客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一法规的发布标志着海关对进出境旅客通关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旨在为旅客提供清晰、公正的通关环境,同时也是海关执行职责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