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明确国道已停止收取过路费用!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过国道停止征收过路费。之所以一些国道逐渐停止收费,是因为收费期限已到,投资成本已经收回。

具体可参见《公路法》相关规定,《公路法》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四、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七、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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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5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过国道停止征收过路费。之所以一些国道逐渐停止收费,是因为收费期限已到,投资成本已经收回。具体可参见《公路法》相关规定。

附《公路法》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追问

哦!可是我这带从县城通往市区的国道任由收费!少说建立5年实际估计超过8年至今仍然收费!是否可以取缔这个收费站-

追答

收费是合法的,不过恣意收费可能有违法律本意,以前乱收费的现象司空见惯,不过近几年规范多了。你们那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可能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追问

谢谢!我只是觉得那收费站还在总觉得不太自然,好多地方都已经拆除了,总让人觉得是在乱收费--这个如果想反映给部门领导效果吗?如果有,该去那个部门询问呢!

追答

可以反映给市政府,也可以市纪委,不过都要有一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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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2-24
应该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大部分的国道已经取缔了,其他等待期满即会停止收费~追问

所谓期满是指,时间到期-还是指其他的。

追答

主要是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说明,所以具体收费情况还是以当地的为准~

追问

哦!可是我这带从县城通往市区的国道任由收费!少说建立5年实际估计超过8年至今仍然收费!

追答

您好 可以向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看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

追问

谢谢!有劳了!

追答

不客气,请帮忙采纳和好评~

第3个回答  2020-08-31
为什么加兴到桐乡320国道还收过路费(洪合至濮院)
第4个回答  2018-01-30
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国道全部停止收取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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