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如题所述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具体如下:


对于单胎顺产的女职工,她们将享有共计九十八天的产假,其中包含十五天的产前休息,以及八十三天的产后休息时间。这为她们提供了充足的恢复期。


对于经历难产的女职工,她们将额外获得十五天的产假,以确保她们的身体得到更全面的照顾。对于多胞胎的母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她们的产假将额外增加十五天,以应对多胎妊娠的特殊需求。


对于妊娠早期(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她们将被赋予三十天的产假,确保在这个敏感时期得到足够的关注和休息。而如果妊娠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她们的产假将延长至四十五天,给予更为充分的身心恢复时间。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女性在孕期和产后得到应有的休息和照顾,体现了上海市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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