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与收货人不是一家公司

我们出口的货物,是与台湾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方式是L/C,开证申请人是这家台湾公司,但是货是发到美国的,提单上要求打的consignee是美国一家公司,请问这样的信用证是否可以接受?
另外,交单的时候,箱单 发票上的 收货人,还有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应该是打哪家公司呢,台湾公司还是美国公司呢?

急问!

可以接受这样的信用证,贸易实务中这是正常的,可能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台湾公司只是中间商,美国客户才是最终买家,台湾公司买单后,替换发票清单等单据再要求美国公司付款给它。
2、台湾公司和美国公司为子母公司或其他关系,收货人是美国公司,但签订合同和开LC的是台湾公司。

但是要注意,在美国,记名抬头的提单是可以不用正本提单直接提货的,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建议提单的CONSIGNEE做成TO ORDER OF SHIPPER 或TO ORDER OF 银行。

发票应该做给台湾公司,因为发票是开给付款人的,实际对你付款的也是台湾公司。
箱单的收货人没有特别要求,可以和台湾客户联系一下要怎么做。
产地证的收货人可以和提单的CONSIGNEE一致,也可以写开证申请人,建议做给提单的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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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2
可以接受。
但是如果抬头为你所说的具体一家美国公司,成了记名提单,风险要看你们具体的情况。

交单的时候,箱单 发票上的 收货人,还有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如果信用证没有说明是写哪家公司,可以先和台湾那边商量好,如果不商量,一般(根据UCP600与ISBP的规定):商业发票的收货人要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原产地证的收货人要跟提单上的一样。装箱单的收货人和商业发票的一样,因为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

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0-07-29
提单的收货人与开证申请人不是同一家公司没问题,这说明台湾公司是中间商。

只要信用证上没有要求议付单据的收货人写美国公司,那么所有的单据都写台湾公司就没错了!
第3个回答  2020-03-21
普通的常见的信用证的提单中的收货人一般并不具实名,而是填写to
order,这样做,是为了便于转让提单,也便于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发生突然变故时,可以处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实际收货人一般填写在提单的通知方栏目。这也就可以确定的结论,提单的收货人多数情况下,肯定不是开证申请人。
第4个回答  2010-07-27
这些都不是问题,问题是收货人如果是记名的,风险会大些。产地证上的收货人他应该规定是美国的,如果没在信用证中规定,按照ISBP的规定那只能写开证申请人,还有其他单据的抬头也都是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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