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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