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二婚结婚八年去年购置一套房子但是写在他儿子名下如果离婚我有没有权利?

我们是2013年认识的,20149月份结婚的,我们在2018年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在他儿子名下,我有全分财产吗?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房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讨论。
首先若购置房屋的钱款如果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后你是无法对该房主张权利的。
若购置房屋的钱款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确定这笔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若是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对方儿子还款,但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若是赠与性质,如果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明显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夫妻一方若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可以去法院起诉,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撤销赠与,若经过你同意,那登记后赠与行为已完成,除非其儿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你是否能对该房产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__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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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4
您好,因房子登记在继子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继子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可以分割该房屋。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分割第三人的财产。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按这一原则判决夫妻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分别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则不能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这个规则进行分割,作出判决。不同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判决前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那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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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2-24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前老人为儿女准备的婚房,不管在谁名下,都是属于老人的,所以属老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有取利分房产。
第3个回答  2021-02-24
你好,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
第4个回答  2021-02-24
要看他儿子是不是已经成年,而且您是不是可以证明买房的钱是您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