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嫌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控通信,案件进入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是否有权继续监控通信?

1、如何理解刑诉法第78条:
“执行机关(公检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嫌……进行监督;在(公、检)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2、是否意味(公、检)侦查侦查的案件,犯嫌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控通信,一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不得再继续依据第78条监控通信?

你好,按照7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通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活动已经结束不应该继续监控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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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7
案件虽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但是侦办工作还是需要公安机关来协助进行的。如果有某些证据还需要补充,公安机关是有权继续对嫌疑人进行监控的。追问

我的意思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没有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没有被要求补充侦查,卷宗还在检察院手里,此时属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属于补充侦查,
公安是否有权继续监控通信?

第2个回答  2021-02-19
监视居住是半年,结合本案司法进程考虑相关刑事强制措施的落实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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