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刑诉法第78条:“执行机关(公检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嫌……进行监督;在(公、检)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2、是否意味(公、检)侦查侦查的案件,犯嫌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控通信,一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不得再继续依据第78条监控通信?
我的意思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没有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没有被要求补充侦查,卷宗还在检察院手里,此时属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属于补充侦查,公安是否有权继续监控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