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等,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对街道两侧单位、商铺等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等设施不得有碍市容;在屋顶不得堆放杂物或者搭建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外廊、平台等处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合理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货物。

  集贸市场、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规范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树木、居住区墙面、楼道等处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活动结束或者期满后及时清理、拆除。宣传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拆除,每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