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线索移交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

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办理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

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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