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条款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并营造安全、优美环境,依据相关法律和本省实际情况,江西省制定了《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物业定义为居住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共用设施。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个人。物业管理企业则负责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提供专业管理服务。


新建及设施齐全的居住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设施不全的区域将逐步推进。居住小区范围由所在地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房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条例。


条例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分工,如道路、排水、绿化、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由相应部门或企业负责。同时,对于业主自治管理,如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运行规则和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业主和企业合作的基础,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业主权利和义务等。


条例还对物业使用、维修基金、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强调了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并明确了违反条例的相应处罚。最后,条例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房屋,如别墅区和工业区,并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市政、绿化、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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