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报 废

如题所述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国有资产时,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存在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维护成本过高等条件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报废处理。这一过程分为多个步骤。

首先,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需通过正式行文向其主管部门申报报废。主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标准的,则需要市财政局直接审批。

申请报废时,单位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以及资产价值的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等复印件,附有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及国家或省规定的使用期限或技术鉴定报告等。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强调,报废资产实行集中处置,由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对于单价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申请单位和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账实相符,并由市财政局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资产管理中心对划入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无使用价值的资产需办理核销手续,有使用价值的则妥善保管并提出处置意见。处置资产的收入,资产管理中心可提取服务费用,但需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财务情况。

总的来说,绍兴市的国有资产报废管理严格,程序规范,确保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通过资产管理中心的专业操作,提高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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