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或备案手续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整改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将加重罚款。


第三十条,特种行业经营者未建立从业人员名册或留存备查资料,将面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视频监控设备问题严重者,公安机关会责令整改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恶劣甚至可能导致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同样会进行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三十三条,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在特定区域的违规行为,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违规行为包括材料不全的业务、未登记或未备案,将分别受到五千元至三万元和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开锁业经营的违规行为,如未留存从业人员信息、未填写登记单等,将分别被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对于多次违法或严重违法者,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和许可证件吊销的严厉措施。


第三十七条,整改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停业整顿期限则为十五日至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警察如有违规行为,如未出示证件、越权检查等,将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侵犯他人权益,应依法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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