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需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个人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如下: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档案资料保存年限定如下:
1、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2、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
3、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个人档案一般保存年份,视情况而定:
1、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2、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人才中心接受个人档案要符合条件如下:
1、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工作,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2、户口是当地的,可先将档案存放于当地人才中心;
3、档案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档案内的材料与个人实际不符合的、档案拆封过的、档案缺少材料等人才中心都不会接收;
4、档案必须是公对公转递,个人携带的档案人才中心也不接收;
5、符合当地人才中心的接收要求。
综上所述,需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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