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怎么定的

如题所述

客运合同的具体成立时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为成立。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今社会运输工具纷繁复杂,购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一、购票乘车客运合同的成立,可区分以下情况

1.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

2.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3.在旅客向承运人预定车票,承运人实施送票服务的方式下,旅客的预定行为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签收车票时成立。

当然,旅客与承运人就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的,成立时间从其约定或从其交易习惯。

二、不采取购票乘车的客运合同

1.无人售票公交客运合同的成立

要弄清无人售票公交客运合同的成立问题,首先要明确该合同的要约人和承诺人分别是谁?也就是说,承运人提供公交服务是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我们认为其为要约行为,乘客登车为承诺。客运汽车设置站牌和在预定的运营时间、路线停靠行为应为要约,而且该要约应视为不可撤销要约。对乘客而言,其登车行为即视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其有主动投币的义务。

2.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

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然而,具体到实践中,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时,有以下几种争论:

(1)“招手成立说”。此观点认为,当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时,由于计程车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其既已构成一项有明确内容的要约。因而乘客之招手唤车的行为即为承诺。此种说法有利于限制司机无故拒载行为的发生,但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理论,一项要约的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漫行的行为并不是要约,乘客招手行为也并非承诺。

(2)“停车成立说”。此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打开空车标志驾车慢行的行为是要约邀请,而乘客的招手即为要约,停车即表明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淡时,一乘客招手行为可能致数车停。而且,对于可以议价的运输方式,停车只是司机承运的前提,双方就运输的具体内容如价款、目的地、乘客人数、行李数量等并没有达成一致(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价的出租车运输中,若司机因为路远途艰等的合理原因而拒绝运输,乘客因为车况不佳等原因而拒绝乘坐,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

(3)“上车成立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为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之停车行为系要约行为,而乘客的登车行为方始为承诺行为,至于司机驾车慢行的行为则不具有任何民法典上的意义。但许多情况是乘客坐上车后方始同司机商谈目的地、价款等。如果乘客登车后,不能和承运人(司机)达成运输的合意而拒绝乘坐,或者司机因为路途太远而拒绝运输,在这种情况下,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太合理。

(4)“按下计价器成立说”。因为只有客乘双方相互同意对方的运输条件,尤其是司机同意乘客的条件(如人数、行李数量、目的地)后,司机才可按计价器计价。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严格遵命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的原则。但事实上,当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机按下计价器之前达成合意实是难以确定。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议价运输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司机并不用计价器,这不能说合同没有成立

以上学说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见在实践中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并非一件易事。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为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事实上,出租车营运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民法典的意义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民法典的先契约行为。在此行为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进行各自的行为,旅客方不得在无乘车欲望时招手唤车以愚弄营运人,而营运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进行揽客等。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双方就目的地、价款及计算方式、人数、行李等达成一致同意时方始成立、而该合意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则不应拘泥于停车、上车、按计价器等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的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车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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