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在看守所多久才判刑

如题所述

这要看具体案 情,简单的时间短,复杂的时间长。

羁 押期限包括:侦 查阶段、审 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侦 查阶段

在侦 查阶段,羁 押分拘 留和逮 捕两种形式,其中拘 留又分为公 安机 关侦 查案 件和检 察机 关自侦案 件两种情况。

拘 留

公 安机 关侦 查案 件:羁 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 拘 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拘 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 民检 察院审 查批 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 民检 察院审 查批准逮 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法 律规定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 察机 关自侦案 件:羁 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 拘 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逮 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 捕后的侦 查羁 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以经上一级人 民检 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 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2)重大的犯罪集 团案 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级人 民检 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级人 民检 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 件,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 民检 察院报请全国人 大常 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外,对于羁 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 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 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 查羁 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 查起诉阶段

审 查起诉阶段的羁 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 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 民检 察院收到案 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 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 民检 察院审 查案 件,对于需要补充侦 查的,可以退回公 安机 关补充侦 查,也可以自行侦 查。对于补充侦 查的案 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 查完毕。补充侦 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 民检 察院后,人 民检 察院重新计算审 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人 民法 院审理公 诉案 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 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讼的案 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 民法 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 院批准。人 民法 院改变管辖的案 件,从改变后的人 民法 院收到案 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 民检 察院补充侦 查的案 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 民法 院后,人 民法 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 民法 院受理上诉、抗 诉案 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 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讼的案 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 院批准。最高人 民法 院受理上诉、抗 诉案 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 民法 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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