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嘱具有特征

如题所述

遗嘱具有特征如下:

1、主要特征

(1)生效特定性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单方性

遗嘱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

(3)不可代理性

遗嘱只能由被继承人作出,不可以由他人代为作出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遗嘱的含义

(1)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产的分配原则:

1、立遗嘱

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约定的继承,如果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份额没有详细说明的,由遗嘱继承人平均分割,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没立遗嘱

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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