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起算,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调查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上注明。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陈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签名,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调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应收集的信息包括:
调查取证不应妨碍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因调查需要, 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当事船舶在港或者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海事管理机构在行使。
事故船舶的名称和船舶资料、提供信息的船名、人名及所在的位置、事故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事故船舶载货∕载客情况、在船人员人数、事故现状及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气象水域情况、所需救助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为防止事故证据灭失,无论发生任何等级的事故以及是否已经立案,事故发生地的现场执法人员应根据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初步事故调查取证,直到事故调查组接管事故调查为止。
调查处理人员应配备事故调查专用包,包内备齐相应的调查用品,并有便捷的通信和交通工具,做好随时赶赴现场调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