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且隐瞒不报,事后过三年逾有人举报后是否追责

如题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刑法》中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究,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在三年内受到举报,仍然在刑罚的追诉期限内。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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