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浙江义乌8月20日来到一家工艺饰品厂应聘仓管,负责招聘的是我厂子的负责人,这个厂子是台湾的一个分公司,在义乌,这个负责人,台湾派过来的一个经理,他跟我约定工作时间,工资3400元,试用期3个月,然后我就上班了,上班后才知道,加班才能拿到这么多钱,不加班拿不到钱,不加班只能拿2600多,而且上班后,这个负责呀每天故意找麻烦,这倒无所谓,后来我发现,我们的合同,就是上班来,那天,在一个空白合同上,我签了字,后来我找到了这个合同,发现,上边没有公章,没有签字,只在合同的开始,甲方写了一个台湾老板的名字,这个名字还是这个经理写的,合同上写的,合同有效期一年,试用期3个月,我现在不想干了,想申请法律解决问题,想请教专家,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方违反哪条劳动法了,据我所知合同有效期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另外像他们不签字不盖章,冒用签名,是不违法?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吗?如果他主动不要我,会赔偿我的工资吗?向哪一级部门投诉,请专家给解答清楚,谢谢专家,期待你的回答,
您好,我是想知道这个企业那些地方违反法律了,我主张法律的依据是什么,要具体,我已经准备起诉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