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盖章没签字没写工资和工作时间如何办,向什么机关申请处理,如何赔偿

我在浙江义乌8月20日来到一家工艺饰品厂应聘仓管,负责招聘的是我厂子的负责人,这个厂子是台湾的一个分公司,在义乌,这个负责人,台湾派过来的一个经理,他跟我约定工作时间,工资3400元,试用期3个月,然后我就上班了,上班后才知道,加班才能拿到这么多钱,不加班拿不到钱,不加班只能拿2600多,而且上班后,这个负责呀每天故意找麻烦,这倒无所谓,后来我发现,我们的合同,就是上班来,那天,在一个空白合同上,我签了字,后来我找到了这个合同,发现,上边没有公章,没有签字,只在合同的开始,甲方写了一个台湾老板的名字,这个名字还是这个经理写的,合同上写的,合同有效期一年,试用期3个月,我现在不想干了,想申请法律解决问题,想请教专家,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方违反哪条劳动法了,据我所知合同有效期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另外像他们不签字不盖章,冒用签名,是不违法?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吗?如果他主动不要我,会赔偿我的工资吗?向哪一级部门投诉,请专家给解答清楚,谢谢专家,期待你的回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要给员工一份,并且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一份盖了公章的合同,有了合同对于你以后的合法权益保护会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当然如果没有合同,只要你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你是公司的员工,离职等均还是没有影响的。
附法律依据给你《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追问

您好,我是想知道这个企业那些地方违反法律了,我主张法律的依据是什么,要具体,我已经准备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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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3
没满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无效;合同需要去劳动局备案,没备案的无效,且本人和单位各一份;
《劳动合同法》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试用期是一个月,不是你说的2个月。你的这个情况,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这么多违法情况,可以找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更改,逾期不改的,加付赔偿金。监察大队协调无效,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没签劳动合同的辞职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追诉时效是1年,超过一年是逐月递减的。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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