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10年于2010年8月19号19时许被一辆无牌长包面包车下来的几人带走,(后证实该车只是后面无牌,且是外地民用车牌),原因是为别个放赌博机提供场所,第二天早晨让我父新通知家属去派出所送身份证。中午又让我父亲电话通知我们去一次是拿的什么通知书,,其中一个警察告诉我说行政拘留十天。因2009年11月份也为此事行政拘留过五天。8月24号我还给我父亲送过一次衣服,按说今天是拘留10天释放的日子,今天却并没放出来,去拘留所咨询竟然要劳教一年,我速速跑到派出所,咨询说是十天啊,今天释放。我把情况跟警察讲了,他立马打电话问拘留所那边,拘留所也是告诉他说劳教一年,问其为什么,说承办案件是某警官,让我去找他。想问下这种事有法律依据没有,凭什么处罚这么重?再说我父亲只是来给我带孩子的,如果说他们抓错人了,会能改判吗? 行政拘留10天期间没通知家属竟又改成劳教一年,有法律依据没有?有网友说如果能找到对方程序错误会改判,找到对方程序错误肯定是有的,比如无牌面包车下来的非警务人员啊,他们也不是便衣警察,充其量也只不过是派出所的联防队的人吧他们有什么权利抓捕我父亲呢? 再问下第几次算惯犯呢?这只是第二次吧
行政拘留10天期间没通知家属竟又改成劳教一年,有法律依据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