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举个区别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典型案例...?

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但意识上,两者的区别大概在于对这种结果会不会有一种防止发生的意识...可是,意识方面的区别怎么在真实案例中找出?比如某夜XXX在(较人烟稀少)的马路飙车,结果还是撞到了行人,并导致对方死亡。拿这到底算故意还是过失?(我理解是他明知超速是可能会肇事,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也可理解为对自己的车技很过于自信,即使前方突然出现行人也能避险...)凌乱了...

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确是比较难以区分的,但是两者的主要不同还是在于主观的认识方面。间接故意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称其为故意的原因就是行为人明知结果会发生(而且结果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过失犯罪大)而放任其发生,从另一个侧面来理解就是他知道差不多一定会发生的事情,能够阻止却不予阻止。比如,甲乙之间有深仇大恨,甲欲于某夜在乙家放火杀乙,但是甲明知乙与其母同住,若放火,其母难以逃难,但是这时候甲已无所顾忌,即使知道乙母也将因此殒命,仍然放火烧了甲的住宅,后果造成乙母死亡,这时候甲对乙母就构成间接故意,他明知结果会发生,但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与过失相同),然而他却放任了结果的发生,没有阻止。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主观上主要是突出行为人相信结果不会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认识到结果必然会发生,在另一个侧面上反应出的就是这个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较小,至少在行为人看来是较小的。比如,甲乙有深仇大恨,甲欲于某夜放火烧了乙的住宅而杀乙,甲知道乙尚有老母,但是其也知道乙母不经常与乙同住,只有极少时来乙的住处,这时候,甲轻信了当晚乙母不会来乙家住,便放火于乙家,不成想当晚乙母恰在乙家,这时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了。甲也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但是甲是轻信其不会发生,就谈不上放任结果的发生了。
主观方面的东西如果不借助客观是很难做出判定的,就拿上面的案子来说,两种情况的区别还是在于客观方面,就是乙母是否经常在乙家居住,以此来判定甲对乙母死亡的主观故意如何。
至于你所说的马路飙车,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此作出规定,这是危险驾驶罪(道路竞逐),主观方面的确是故意,它的故意并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不可以在道路竞逐而竞逐。危险驾驶罪于交通肇事罪是不同的,交通肇事本身就是一个过失罪名,在犯罪的构成方面来看,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到危害的结果,而是规定了本罪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在犯罪构成上来看,交通肇事罪是要求有危害结果的,你可以对照一下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其实在实务的范畴之外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人另一个侧面来说,如果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话,那就根本不构成犯罪了,就更谈不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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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8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过失犯罪,只有司法解释中得个别情况才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2个回答  2013-11-18
间接故意,主观明知放纵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说的是“人烟稀少”显然主观上没有,主观上是过于自信不会出现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个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3个回答  2013-11-18
你怎么了亲TVT

如此凌乱于这个问题是为哪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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