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并发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如题所述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数人无意思联络。数人意味着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具有故意、过失,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系特殊侵权行为,则各应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开枪,同时命中丙头部,两弹均为致命伤。甲乙开枪射杀丙的行为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该要件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第一,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例如,甲乙各因同业竞争意图谋害丙,在公众社交场合趁丙不备各在其饮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饮用后毒发身亡。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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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4-21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1.数人无意思联络。数人意味着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具有故意、过失,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系特殊侵权行为,则各应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开枪,同时命中丙头部,两弹均为致命伤。甲乙开枪射杀丙的行为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该要件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第一,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例如,甲乙各因同业竞争意图谋害丙,在公众社交场合趁丙不备各在其饮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饮用后毒发身亡。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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