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该由谁来断?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南大冉二村.村民杨庆林,男65岁.

王林.王树林.刘双喜.三位从2002年6月分开始 ,依仗地方违法权势的庇护,在杨庆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非法侵占位于南大冉二村南延路南段路东杨庆林的宅基地300平方米,该宅基地被刘双喜非法侵占48平方米,被王树林非法侵占192平方米.被王林非法侵占48平方米在三位被故意非法侵权占地违建施工期间.杨庆林多次向三位出示该宅基地的权属文书和相关经人民法院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属确认的法律文书〔2002〕清行初字第6号.也向三位说明非法侵权占地违建会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同时也无数次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杨庆林的宅基地经人民法院以确认.

为此,杨庆林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相关条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之规定,┅┅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004年6月11号,清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清民初字第476号,

本院认为:起诉人虽然以侵权纠纷诉于本院,但是起诉人所诉争议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各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此,起诉人所诉侵权纠纷,实属双方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庆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到中院民事裁定〔2004〕保立民终字第266号上诉费50元其他费用1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庆林虽然以侵权为由起诉,但杨庆林所诉事项涉及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政府处理是前置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那个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属特殊法,应按特殊法办理。
政府部门不解决的话可以先告政府行政不作为。或者向其上级政府申诉。。待处理结果出来后不服再到法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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