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是贴于家里门上的,有两张,一张是通知开庭的日期,上面没有盖公章,只有地址和电话,另外一张是原告的起诉书,由于与原告认识,看出具状人所署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写,而且连日期都没有,也没有盖公章,就想问问这是真的吗?
知道可能被起诉了,就不知道为什么收到的传票没有法院的盖章,所以怀疑传票的真实性,如果真的被起诉,到也没什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现在问题是,原告采用这种方式的意图何在,弄份假的给我们看?
再有,补充下事由,我们与原告本是合作关系,03年12月,由于原告想开办公司,拉我老公入伙,可我家没钱,当时原告主动说借钱给我们,作为入资款划入新成立的公司,并承诺公司挣钱后再归还,当时原告就让我们打了个借条,说明此借款半年后归还,但是,自打开办公司六年来,在原告的经营下,非常不善,连续两年多超低工资,甚至一年多没有发工资,其他股东纷纷离职,我们也于今年初离职,离职后,原告就想拿回这笔钱。期间并没有催还过。我知道如果不承认借条,肯定就是无效的。那假如真要打这个官司呢,我们认为钱不是私用,都用在公司经营了,况且是他主动借给我们的,我们认为可以折相当的股份还给他,这样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