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如题所述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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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06

工作需要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为前提,否则该项工作就无法进行,或者说国家秘密事项是该项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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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6-04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重要意义

1、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基本属性的必然要求。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据此可知,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了国家秘密的可控性。

一项国家秘密必须是国家能够管理和控制的信息,超出控制范围的信息就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国家秘密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才有意义,如果知悉范围过大,就会失去保密的价值。

2、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国家秘密实行精细化管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保证。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限定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前提。

一项国家秘密产生后,除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载体运转的各个环节进行保密管理外,还应当对知悉其内容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要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精细化管理,就必须在国家秘密产生过程中,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划定知悉范围,严格限定到最小的人员范围,才能使保密管理措施具有针对性。

3、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及时追究泄密责任的直接依据。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明确限定到具体人员,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国家秘密的跟踪管理,便于厘清知悉人员的保密责任。

只有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明确标注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才会使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觉得责任重大,自觉主动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发生泄密事件时,还可以利用倒查机制,及时发现泄密源头及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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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6-06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国家秘密解密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程序解密: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 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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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6-04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标志

1、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

2、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为国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外,还可以在直接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

3、其他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凡是可以对密级作出标志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载体的适应位置标明密级。凡是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

4、文件、资料汇编中收入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除对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级标志外,还应当在汇编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5、立卷归档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档案卷宗封面的适当位置标明与卷内文件、资料相同的密级。如有多份的文件、资料密级不同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作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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