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一)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
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